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罗明勇 王轶博
近日,金江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失赔偿案件,被告负全责,但在办案法官的积极斡旋下,原本争议不小的营运损失与车辆折旧费纠纷,最终以被告当场支付3000余元的方式圆满化解。当事人不仅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,更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效率。

事故引发连锁纠纷
2025年7月,被告罗某驾驶车辆与案外人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,经交警部门认定,被告罗某负事故全部责任。案外人胡某所驾驶车辆系其从原告郴州某汽贸公司租赁,用于网约车日常运营,车辆维修期间,胡某认为因无法从事网约车业务产生了营运损失,原告认为,事故车辆虽进行了修理,但因发生碰撞,车辆整体价值有所折损,应当计算折损费。
案外人胡某与原告郴州某汽贸公司商议后认为,两项损失合计4000余元,为便于诉讼,双方决定由原告郴州某汽贸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罗某赔偿营运损失及车辆折损费4000余元。
庭前沟通促共识
案件受理后,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,认为该案事实清楚,责任明确,具备较好的调解基础。开庭前,法官与原告、被告及案外人进行电话沟通,倾听各方诉请后,组织当事人面对面进行交流沟通。
当场履行止纷争
经过法官多轮疏导,原告表示理解被告的实际经济情况,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,双方约定:被告罗某当场向原告赔偿3000余元,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,案件至此案结事了。原告收款后当场申请撤诉。
司法为民显温度
本案虽然标的不大,但涉及网约车这一新业态下的营运损失认定、车辆折旧费计算等民生问题,与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。通过调解撤诉方式结案,既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,又节约的司法资源,更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。
这起案件的调解过程,体现了法院在依法裁判的同时,也注重引导当事人理性协商、互谅互让,寻求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案,是人民法院践行“司法为民、公正司法”的一个缩影。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件的妥善处理,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,这正是司法惠及民生的生动实践。
责编:刘建军
来源:湖南法治报









